对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予以减轻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饲料为例-5657威尼斯

对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予以减轻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饲料为例

来源: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 2022-05-12 10:43

学习笔记:对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予以减轻处罚

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晶晶整理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从轻、减轻处罚不能随意适用,一定要符合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裁量权的适用要交代清楚。这个案例很有意思,不是行政判决书,而是在行政裁定书中对于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一定的判断,也指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一些常见错误。这些错误也是笔者在处罚决定书中见到的一些问题,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01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4日泸西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认定唐某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7138元;没收违法生产的饲料1255.8千克;没收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豆粕17袋1105千克、神效开胃精2件32千克、肠虫一次净2件20千克、满口香九二o3件48千克、l-赖氨酸1袋25千克及美农饲用香味剂1包5千克;罚款10000元。县农业农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执行。

02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处罚决定书存在被处罚主体不适格、事实认定不清、违法行为定性不准、处罚结果不当等问题,对该执行申请,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二审法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对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唐某的违规行为给予了减轻处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但毕竟是履行了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属于一般性违法,而非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且若不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违规行为将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罚,放任了其违规行为。据此理由准予强制执行。

03典型意义

一起来看看处罚决定书中到底存在哪些错误。

第一,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应当列字号为当事人。法院认为,关于被处罚主体是否适格问题。该处罚决定认定唐某为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名称为《泸西县嘉祥养殖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故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泸西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以经营者唐某为违法主体进行处罚,被处罚主体不适格。

提醒:关于认定当事人的问题,首先要搞清楚“公民、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概念。判断当事人应当以营业执照记载的内容为依据。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法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以该分支机构为当事人;分支机构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二、罚款金额为货值金额倍数的一定要在处罚决定书中计算清楚。法院认为,因该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货值金额如何计算,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该处罚决定认定唐某生产的饲料的货值金额为15184.6元,该货值金额是按何种价格计算,并没有指明。故唐某生产的饲料的货值金额认定不清。

提醒:晶晶同学已在前文中简述过关于货值金额计算的问题,一定要按照规定计算清楚。

第三、违法行为性质的法律定性是否准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五条规定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法院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生产此饲料的目的为自用,除羊场养羊用了一小部分,还销售给唐汝生哥哥、姐姐等亲戚朋友及唐汝生木材加工厂的部分工人一部分,饲料销售对象跟唐汝生也非社员关系,又认定没到市场上销售过,无饲料生产许可证,无生产、销售及进货记录。该处罚决定对经营者唐某生产饲料的目的是自用且提供给他人使用,还是属无证生产经营使用,定性不准,且处罚决定书中没有体现违法行为法律适用标准,其体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是处罚标准而不是行为标准。

提醒:制作处罚决定书时,不仅仅要写“罚则”更要写清楚“违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什么,违反了什么规定,如何定性的问题一定要准确。对于违法事实的认定需要在叙述法律法规和事实的前提下进行转化,先说法律条文是什么,再说事实是什么,最后叙述违法事实是什么,也就是说清楚涉案产品的定性、涉案行为的定性、违法所得这些问题。而不是简单罗列当事人做了什么事情用哪一条去处罚。关于当事人到底是自用还是销售行为的问题也一定要认定清楚。

第四、对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减轻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唐某生产的饲料货值金额为15184.6元,根据该处罚决定适用的处罚标准,应适用“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该处罚决定对唐某处以罚款10000元,是在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虽然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但因该处罚决定中未对违法行为是否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进行评价,故对唐某处以罚款10000元不当。二审法院也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对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唐某的违规行为给予了减轻处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提醒:行政处罚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对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果作出了从轻或减轻处罚决定,一定要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清楚适用的是哪一种情形,理由是什么。如果哪种情形都不符合,那么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而不能是什么理由都没有就直接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决定。

转载自农夫学法:https://mp.weixin.qq.com/s/zjsj_8jbflstaaxzhb7y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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