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吉林市加快构建政策支持体系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构建政策支持体系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部署,市农委牵头起草形成了《吉林市加快构建政策支持体系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在2019年11月29日前提出意见,并将意见(书面或电子文档)反馈我们。
联 系 人:吉林市农业委员会 张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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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0日
附件:吉林市加快构建政策支持体系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
吉林市加快构建政策支持体系
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支持体系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构建政策支持体系,发展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方式,探索利益分享机制,逐步建立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不断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战略。
二、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支持体系
(一)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和备案服务。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登记管理。建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后到所在地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备案制度,各级农业等部门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时开展指导服务。落实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积极督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各级工商部门应及时将季度、年度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退出机制,推动已注册登记的正常开展经营业务,“休眠”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削减数量提高质量。(市工商局、市农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监测制度。各级农业、林业部门要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评定和动态监测制度,分级制定市、县两级农业经营主体示范评定和监测办法,明确评定和监测的对象、方式、范围、标准和退出条件,每年开展一次,根据评定和监测结果建立市、县两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名录。舒兰市作为我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高质量创建试点县,要积极探索整县推进示范创建工作,为全市创建积累经验。(市农委、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扶持力度。发挥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省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引导作用,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企业,围绕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采取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进行扶持。其他涉农资金符合条件的也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和省市扶持的基础上整合资金,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扶持力度。(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创新。加强金融产品创新,鼓励各银行业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拓宽抵押质押担保物范围,不断创新金融产品,逐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加强服务方式转变和服务模式创新,区别不同类型农业经济主体,突出以特色满足辖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对于种植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开展农机具抵押、存货抵押、大额订单质押、涉农补贴资金担保、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等业务;对于种植经济作物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开展蔬菜大棚抵押、现金流抵押、林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业务;对于畜禽养殖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创新厂房抵押、畜禽产品抵押、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等贷款业务。切实加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尽快发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有效担保服务作用。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缩短审批时间、简化担保手续、适当降低担保费率的政策性优待。鼓励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体为其带动的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提供贷款担保。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采集和评价制度,推动有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提高失信违约成本,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诚信发展。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工作,加快构建农村金融基础支柱、物权增信支柱、信用信息支柱及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的农村新型普惠融资服务体系。(市农委、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畜牧局、人民银行吉林市支行、市银监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服务水平。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增强其应对大灾风险的能力。永吉县扎实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农业大灾保险省级试点工作,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防范和应对大灾风险能力。(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畜牧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自产自销的农产品,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免收增值税。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按规定免征印花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业水利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吉林市税务局)
(七)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符合规定的农业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建设配套辅助设施。满足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农机具库棚和烘干场建设用地需求。对购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补贴。水源井等水源工程和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储粮仓建设等项目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并明确农田水利设施的产权及维修养护。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电开辟“绿色通道”,优化供电方案,简化办电流程,加快工程建设速度,提高办电效率,保障用电需求。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落实国家和省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42号)规定,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供电公司、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营销渠道。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批对接和农产品展销会等产销对接活动。鼓励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体验店和配送站。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并获得专利、“三品一标”认证、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国际注册的给予奖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鼓励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网上订单和可视农(牧)场经营,构建和完善从田园到餐桌全程农产品质量追溯管控体系,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公信力。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电子商务扩大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休闲农业网络交易规模。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入社工程,建立农业信息监测分析预警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市场信息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生产的农产品在市域内运输,符合《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的,严格执行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的“绿色通道”政策。(市农委、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因地制宜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发展
(九)鼓励创办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村干部、返乡大学生和农民工、农村经纪人等群体领办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把领办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纳入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重要内容,利用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村集体带领农民成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农村“双创”孵化基地、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等服务平台作用,为返乡创业人员和农村经纪人提供支持服务,调动农村各类群体发展创办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支持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鼓励依法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场联盟,发展多种形式联合与合作,各县(市)区供销社要领办创办联合社,建立“农合联”专门服务经营组织,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市委组织部、市农委、市人社局、市供销社、市畜牧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大力发展多元化生产服务主体。鼓励发展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化生产服务主体,支持各地探索建立农业技术指导、信用评价、保险推广、产品营销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重点推广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围绕农机作业、节水灌溉、统防统治、集中育秧、烘干仓储、加工贮藏、冷冻保鲜、流通运输等环节开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市农委、市供销社、市水利局、市畜牧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创新发展多元化生产经营模式。各级农业、畜牧、供销、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的指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重点推广以资金、资产入股的股份合作模式;以承包经营权参股的土地入股模式;以委托生产管理的土地托管模式;以农产品经销为纽带的订单生产模式等经营模式,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市农委、市供销社、市水利局、市畜牧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建立健全多形式的利益分享机制。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制经营方式,密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间的联结机制,让入股农户以股东的身份参与管理、决策和利益分配,推广“收益保底按股分红”等利益分配模式,让农户分享现代农业发展成果,防止农民利益被挤出、受损害。对于各级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形成的资产,可依法量化到所有成员,实现利益共享,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护,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制度。(市农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建立完善工作引导推动机制
(十三)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培育机制。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依托涉农院校、科研院所、农业企业、实训基地开展业务培训。支持县级职教中心、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涉农职业院校采用半农半读、农学交替等弹性学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中等职业教育。在开展“田间课堂”“理论实训”基础上,探索进行“互联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鼓励支持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经理人制度,完善人才治理结构,通过引入职业经理人、专业技术人才等全面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管理水平。鼓励县乡科研人员领办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任职兼职,参与运营管理,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市农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供销社、市畜牧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四)完善工作考核推动机制。为加强我市相关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合力推进、共促发展的工作机制,我市建立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召集人,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对全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共同承担日常工作,负责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提出工作建议。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工作领导。(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五)加强农村经济管理体系建设。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处于“三农”工作第一线,承担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落实农村改革等重要职责,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体系,加强人员队伍建设,理顺编制,配齐配强人员,鼓励从应届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中招收有意愿服务“三农”的人员,充实基层农村经济管理工作力量,为现代农业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市人社局、市编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附:吉林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
吉林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孙权仁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耿云久 市农委主任(兼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刘德宏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张立春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沈 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孙伟国 市教育局调研员
吴晓明 市财政局调研员
王国和 市人社局副局长
李景柱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关 兵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助理
袁春光 市水利局副局长
贾春城 市林业局副局长
董 庆 市畜牧业管理局副局长
高闻序 市商务局副局长
于恩超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孙明军 市税务局副局长
王 伟 市粮食局副局长
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
吕向辉 市物价局副局长
张存贵 市供销合作社副主任
宫志东 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张有良 人民银行吉林市支行副行长
尹成广 市银监分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