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屠宰企业代宰猪肉兽药
残留超标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8〕42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明确生猪屠宰企业代宰兽药残留超标猪肉法律适用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目前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未规定检验磺胺类兽药残留的法律义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接受他人委托代宰的生猪及猪肉产品在屠宰环节检出磺胺类兽药残留超标的,不宜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应当监督屠宰企业对兽药残留超标的产品作无害化处理,防止其流入市场。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销售的猪肉中检出兽药残留超标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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