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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猎捕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国家平台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326641000120128000
项目编码:17028
审批类型:行政审批
办件类型: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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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猎捕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猎捕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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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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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1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2 (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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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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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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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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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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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 申请范围为符合国家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
2 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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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1 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申请捕捉对象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2 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不当的。
3 根据申请捕捉对象的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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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原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3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等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
4 因人工繁育需要捕捉的,需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复印件)。
5 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需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原件)
上述申请材料中以下证明材料可选择采用书面承诺方式,以告知承诺书(见附件)替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4.因人工繁育需要捕捉,提供的《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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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传 真:010-5919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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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流程
1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审查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方案(必要时送农业农村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评审),按程序报经审批后办理批件。
3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办结。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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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递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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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办理次数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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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时间
4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不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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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材料合格、正式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不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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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不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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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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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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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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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时,将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3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许可)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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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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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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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1:00
下午 13:3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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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8797威尼斯老品牌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