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x农(种子)罚﹝2021﹞1号
当事人:xxx
住址: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
当事人生产经营劣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xx交办的《关于核查2020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结果的通知》(文件号)及相关证据材料。在2020年农业部组织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检查行动中,当事人销售给xx的“x号”x种子(以下简称“涉案种子”),在xxx被扦样人员依法扦样,并送农业农村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检验报告(no:20200590)载明:批重“*kg”、批号“/”、种子纯度95.2%、品种纯度标签标注值(标准规定值)98%、容许误差1.0%。(写明检验报告具体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年*月*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2021年*月*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x的公司库房现场检查,(写明现场勘验情况);随后,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提取了当事人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提供了种子生产记录、售货凭证、销售发票、种子出库单、货物运输协议书、收款收据和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写明立案情况,现场勘验情况、询问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查封扣押情况)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当事人于*年*月*日生产该批次种子x千克(注明生产记录、生产批次等),2020年*月*日全部销售给x公司,销售发票(*年*月*日开具,数量x千克),销售价格为x元/公斤,获得销售收入x元。(是否有库存、退货、转商等情况需要写明)*年*月*日,在农业农村部2020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中,扦样人员在x公司扦样涉案产品并送检,检测报告载明,涉案产品纯度未达到标签标注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可以逐一列明证据,也可以分组列明证据,写清楚证据证明的是什么):
1、本机关收到的《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核查2020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结果的通知》1份;《种子检验扦样单》《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单》《检验结果通知单现场领取记录表》《确认回执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种子的基本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3、当事人提供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生产经营涉案种子的主体资质;
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询问笔录》x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种子的时间、质量、数量、价格、销售收入等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种子《出库单》《货物运输协议书》《销售凭证》《收款收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种子的去向、数量、金额、日期。
6、当事人提供的《农作物种子委托制种生产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种子是由当事人生产
7、《辽宁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种子的数量、价格等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年*月*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农(种子)告﹝2021﹞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如当事人提出申述申辩,写清楚陈述、申辩内容及是否采纳的理由,如申请听证写明听证情况、集体讨论情况)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本案中,涉案种子纯度为x,标签标注品种纯度标签标注值(标准规定值)为x,容许误差为x。涉案种子纯度低于标签标注指标。根据上述规定,涉案中应当认定为劣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因此,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关于本案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向x公司销售涉案种子x千克,销售价格为x元/千克,获得销售收入x元。原农业部办公厅2017年1月17日《关于认定种子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复函》指出,种子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违法所得,应当认定为x元。
关于本案货值金额。本案中,当事人生产涉案种子x千克,未达到生产假种子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本机关认为,原农业部办公厅《复函》指出,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x元。
(此部分如果有退货等情况写清楚货值金额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x项规定xx,当事人xx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依据《x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第x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涉案种子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写明自由裁量权情况,如果当事人有符合行政处罚法32条的从轻、减轻情节的要写清楚,如何认定为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过程):
1、没收种子x千克。(如果有剩余种子要没收)
2、没收违法所得x元;
3、罚款x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x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将款缴纳至x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怎么缴纳罚没款根据实际情况写,体现罚缴分离)。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xx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xx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农业农村局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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